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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办公请注意,若泄密必处分!
[作者:​泰州市国家保密局发布时间:2021-11-16 14:31来源:​泰州市国家保密局]

近年来,使用手机处理公务的情形越来越普遍,不少机关单位建立了微信工作群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对外联系、协调工作,微信办公虽然为工作带来一些便利,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工作效率,但与此同时,使用微信办公导致的泄密案件高发也值得高度重视。

微信办公泄密

有哪些情形?

暴露了什么问题?

一起来看几个

典型案例

案例一

微信群泄露疫情防控交办单信息被问责

某街道计育组干部向某某在防疫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问题。2020年1月31日,向某某违反工作纪律,用手机将《**市疫情防控交办单》(第010号)内容拍照并将其发送至其亲属微信群,其亲戚又将交办单照片在微信上转发给他人,致使《**市疫情防控交办单》(第010号)照片在微信上肆意传播,造成信息泄露,引起不良影响。2月2日,向某某受到警告处分。

案例二

微信群交办涉密工作,泄密只在顷刻间

2020年5月,某县教体局从机要渠道收到省委有关专项工作组下发的1份秘密级文件后,该局局长批示传达至各学校落实,办公室借调人员胡某为尽快落实文件精神,将文件全文拍照并发布至各学校校长微信工作群。某校校长张某未经查看即将文件照片转发至该校教师工作群,文件立即被群成员多次转发,迅速在数十个微信群传播,造成泄密。案件发生后,胡某、张某均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案例三

“点对点”传递涉密文件,盲目轻信酿苦果

2019年3月,某县公安局辅警武某被选入该县某热点案件专案组协助工作,兴奋之余,在微信聊天时向好友程某称其掌握该案实际情况。在程某的再三打听下,武某将该案件汇报材料的主要内容拍照后发给程某,并嘱咐程某切勿外传。程某收到后,为显示自己有公安机关“人脉”,又转发给朋友肖某,同样嘱咐肖某勿传给他人。但案件当事人系肖某亲戚,肖某立即向其透露了公安机关办案情况。案件发生后,武某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四

“文件传输助手”导文件,为图方便留隐患

2020年9月,保密检查发现,某部属单位干部马某使用的非涉密计算机违规存储3份机密级文件。经查,2018年10月,马某为方便起草材料,擅自将涉案文件拍照并制成PDF文档后,通过微信“文件传输助手”导入涉案计算机使用,材料起草完成后,又立即删除了手机和计算机桌面上的文件文档。马某自认为“神不知鬼不觉”,但殊不知该文档已被微信电脑客户端自动备份到文件夹中。案件发生后,马某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防范微信办公泄密

需做好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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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国家保密局综合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