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示范基地、 工作站(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好中央和省委关于做好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战工作的要求,推动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战工作改革创新,打造具有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特点、特色的示范基地、工作站、联系点,团结引领更多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根据统一战线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包括: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中介组织和社会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新媒体从业人员四个群体。
第三条 昆明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示范基地、工作站、联系点由昆明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所在单位、企业、组织或园区所构建,是开展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战工作的重要组织载体,接受中共昆明市委统战部的指导和管理。
第四条 昆明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示范基地、工作站、联系点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 昆明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示范基地、工作站、联系点秉承为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服务,为昆明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合作交流服务的宗旨。
第二章 申请资格条件
第六条 昆明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战工作示范基地、工作站及联系点主要以其承担的统战工作职能来划分,与单位(公司)本身经营规模、经济实力无直接关系。申请需具备如下条件:
(一)联系点
1. 熟悉、把握、宣传统战工作及统战政策;
2. 推荐联系系统和行业范围内的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加入新的社会阶层组织;
3. 收集所联系代表人士的意见建议;
4. 积极参加新的社会阶层组织举办的各类活动;
5. 具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工作站
工作站除具备联系点的全部条件以外,还需具备:
1. 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较为集中;
2. 具有独立组织开展活动的能力;
3. 有较好的办公条件及设施;
4. 有专人负责开展工作。
(三)示范基地
示范基地除具备工作站和系点的全部条件以外,还需具备:
1. 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的单位(公司)较为集中;
2. 基地内一般应具有多个工作站及联系点;
3. 统筹联系范围内的工作站及联络点开展工作;
4. 能完成上级统战部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七条 由市委统战部授予规范统一的名称为:“昆明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示范基地”或“昆明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工作站”或“昆明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络点”。
第八条 申请人应书面向中共昆明市委统战部提出申请,填写《昆明市新的社会阶层工作站(联络点)申请表》,获批准后,须在明显的位置展示工作站牌匾、简介、职能职责、管理办法、宣传资料等内容,工作站管理人员必须为新的社会阶层代表人士。其中示范基地只能由各县(市)区委统战部申请成立。
第三章 职能职责
第九条 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战联络点主要有以下职能职责:
(一)熟悉、把握、主动宣传和讲解统战政策,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
(二)发现和联系区域内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推荐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代表人士加入统战组织;
(三)收集所联系的统战代表人士的社情民意,积极为党委、政府建言献策;
(四)积极参加统战部或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第十条 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战工作站主要有以下职能职责:
(一)熟悉、把握、主动宣传和讲解统战政策,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
(二)发现和联系区域内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推荐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代表人士加入统战组织;
(三)收集所联系的统战代表人士的社情民意,积极为党委、政府建言献策;
(四)积极参加统战部或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五)不定期举办教育培训,做好区域内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的思想政治工作。
(六)广泛组织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开展论坛沙龙、创业指导、政策咨询、法律援助、社会公益、考察交流等形式多样的活动。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工作站设站长1名,若有需要可设副站长及秘书长,负责工作站的日常协调、联络和管理工作。工作站成员由有关部门推荐的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和本站工作需要的其他人士组成。
第十二条 昆明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战工作示范基地、工作站及联系点采取年度制授牌,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更新,广泛吸纳符合条件的基地(站点)加入,达不到相应条件的基地(站点)应予以退出,不再担任新一年度的基地(站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