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领导、各位委员:
2017年7月,市委十一届三次全会通过《昆明市建设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实施纲要(2017—2030)》。昆明市正在围绕打造“一个枢纽”、建设“四个中心”、提升“三个品牌,努力建设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各项政府投资项目也全面展开。但政府部分投资项目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项目审批机制不健全
1、 部分项目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但依然实施建设。由于缺乏预算金额的制衡,投资成本增加。
2、 项目存在重复性投资。由于项目审批自成体系,缺乏统筹安排,导致一个项目由多家单位进行审批,多头安排资金的现象时有发生。政府重复建设费用远超“三公”经费。市政工程项目尤为突出,如人民西路2018年7月底刚铺好沥青,时隔半个月之后又再次开挖。
二、 项目约束机制不完善
1、 未制定投资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部分单位和部门实施项目建设不进行科学论证,盲目开展项目投资,导致投资规模失控、投资结构不合理等现象发生。
2、 对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设计、施工、监理、建设管理、审计等部门和单位,也未建立系统的约束机制。
3、 项目缺乏相应的评价及追责机制。政府多专注于项目建成,未对项目进行总体的综合评价。对投资活动中出现的超概算、损失浪费、项目逾期、使用效率低等常见问题,亦未建立完备的追责机制。
三、 项目建设与管护脱节
项目重视工程建设,而轻视后期管护。部分项目在竣工验收后并未及时进行资产移交,导致后期管护主体责任不明,一些基础设施严重损坏,建设资金未发挥效益。同时因管护责任未落实,管护经费无保障。部分项目在预定的使用期限届满之前,就面临无法继续使用的尴尬局面。
针对以上问题,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加强财政预算管理,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规范:
一、 系统编制预算
1、 可仿效浙江省建立的“收入一个笼子,预算一个盘子,支出一个口子”的公共财政管理新模式,将所有政府性收入聚拢,再统筹安排预算支出,并按照预算安排统一拨付财政资金。
2、 设立专门的预算编制部门,按单位职能、事业发展需要以及项目的轻重缓急来统筹可用财力,统一编制预算。通过综合平衡、全盘考虑,有效防止部门“虚报多要”现象,避免了公共资源的流失、浪费和损失。
3、 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公共服务领域的投入,特别是农业、教育、科技、文化、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民生方面的重点投入大大增加,集中政府财力,把更多的资金投入到民生领域,用在百姓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上。
4、 同时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和“三公”经费支出总额,确保市本级支出预算草案收支平衡。
二、 严格预算执行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严格遵守“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除应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以及其他特殊事项外,不得增加支出,不得申请追加经费。
2、 对重点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纳入储备库的项目都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市政府批准的各专项规划,并达到机会研究或项目建议书深度。未列入储备库的项目,不得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和安排建设资金。
三、 加强项目监管
1、 构建预算评审机制。进一步规范项目前期咨询评估、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查的工作程序,科学合理选定项目建设标准,充分考虑项目配套条件,详尽项目功能需求。通过对预算约束的强化,在源头上实现对财政支出的控制作用,避免财政资金损失浪费现象的发生。
2、 规范招投标活动。实行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全过程跟踪监督,保证重点工程招投标工作规范、透明。积极推动招投标信用体系、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管理等制度建设。
3、 按照预算下达政府资金。对预算超出设计概算的情况,要求有关部门按照程序重新报批。凡未经批准擅自调整设计内容造成超概算的,项目审批部门一律不予受理初步设计和概算调整等文件。
4、 完善工程结算审查制度。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项目全面竣工验收、审计,根据项目审批的建设规模、标准,对建设成果进行客观公正的结算、评价。
四、 建立“ 城建管养”体制
借鉴温州市城建管理体制。自2014年开始,温州市对原有市区城市建设和管养体制进行了大胆探索与改革。修改完善并制定出台了《温州市区城市建设和管养体制完善方案》,进一步明确市与区城市建设和管养事权划分,强化了“一城一网一主体”建设管养新机制;进一步明确市与区建设和管养财权配置,建立起共同投入、共促发展、共享成果的收入分配新机制。
新体制充分体现了市区两级事权、财权覆盖全面、边界清晰、测算精细、市区和谐的总体要求,建立长效的养护管理机制,形成城市建设和管养的“常态化”。对巩固城市建设的成果,维护城市形象,提高市政设施养护质量等方面起到良好作用。
五、 实施绩效评价
1、 对政府投资项目,对其实施全过程及其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跟踪评价。
2、 落实重点建设项目质量终身负责制。结合政府投资管理的特点,明确责任追究主体、追究范围、追究程序等具体内容,加大对政府投资违规违纪行为的惩处力度。鼓励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参与监督,确保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落到实处。
3、 对稽查中发现的重大违规违纪问题,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责令项目单位进行整改或通报相关管理部门予以处罚。(马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