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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经济
晋宁区工商联组织开展“法律三进”活动
[作者:晋宁区委统战部发布时间:2018-07-02 16:37来源:中共昆明市委统战部]

为切实开展好“法律三进”活动,做好非公领域法律宣传工作,6月12日上午,区工商联组织企业负责人、商会会长、副会长、机关干部职工近20人到区人民法院,旁听由晋宁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汤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的公开宣判。

经晋宁法院审理查明:昆明某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系自然人出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汤某某、董某某),被告人汤某某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经股东内部协议,2011年9月1日至2014年12月1日期间,该公司由被告人汤某某全权经营管理,期间产生的债权债务均由汤某某承担。2014年3月至11月,被告人汤某某在经营管理该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期间,拖欠该公司员工段某某、唐某、刘某、梁某、赵某某、李某等51人的工资共计42万余元人民币。晋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对上述拖欠劳动报酬案调查过程中多次以电话、短信等其能获悉的方式通知汤某某接受调查,其均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不到达指定的地点接受调查处理。其后晋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在指定期限内,被告人汤某某仍没有支付其拖欠员工的劳动报酬。2016年9月23日,被告人汤某某被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汤某某作为该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其经营管理公司期间拖欠51名员工工资总计人民币42万余元,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调查后通知其在指定的时间及指定的地点对拖欠劳动者报酬进行调查时,被告人在指定的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未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属于法律规定“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行为,其后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后,被告人至今仍未支付拖欠员工的工资,被告人汤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综合被告人汤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危害后果,依法判处被告人汤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昆明市晋宁区公安分局当庭对晋宁法院决定逮捕的被告人汤某某执行逮捕。

法院审理

宣判结束后,晋宁法院刑事审判庭黄锦庭长还对参加旁听的人员进行了以案释法,黄庭长结合本案从“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情形的认定、“非人力所能抗拒的原因造成其无法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行政部门解决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情形的认定、“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情形的认定、放任结果发生的认定四个方面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认定进行了讲解。通过今天的公开宣判以及黄庭长的以案释法,让参加旁听的干部职工和非公经济人士认识到,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仅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因企业负责人处理不当,选择盲目逃避,造成矛盾激化,事态失控,还承担刑事责任。(晋宁区委统战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