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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实施意见
[作者:周洁发布时间:2018-05-22 14:43来源:中共昆明市委统战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7〕46号)相关规定要求,净化政治生态,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建立公正公平的市场环境,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结合昆明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优化服务环境

(一)促进发展政策落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促进民间投资、降低实体企业成本、改善民营经济发展法治环境等一系列政策措施,进一步细化责任,坚持问题导向,加大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和“中梗阻”“末梢梗阻”的整治力度。多渠道宣传、解读政策,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扶持政策应当在网上公开,切实提高政策知晓率。充分发挥市加快民营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协调作用,优化投资服务环境,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落细、落实,让非公有制企业真正收获政策红利,切实增强政策获得感,进一步提振发展信心。市委、市政府委托市工商联每年开展1次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政策落实情况第三方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落实不力、执行不到位的予以通报、约谈、问责。

(二)完善联系服务制度。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落实好《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领导干部挂钩联系民营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昆办通〔2017〕2号)要求,完善领导干部联系民营企业机制,加强与民营企业、商会组织的联系,确保市、县两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每人挂钩联系2户以上民营企业,每年到联系企业、商会调研不少于2次,了解实际情况,帮助解决困难。健全完善重点企业挂钩帮扶机制,督促落实民营经济发展政策。各地区每年要召开1—2次由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参加的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座谈会。人大、政协全体会议,党委经济工作会议,政府经济运行分析会等重要会议应邀请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参加。

(三)提升政务服务水平。认真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一系列政策措施,全面推进我市“放管服”改革,着力构建“审批事项最少、审批时间最短、企业办事便捷、监管依法依规、服务热情周到”的法治化、公开化、透明化政府服务“软环境”。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最大限度放权于市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实现企业“证照同办”“一照走天下”;加强规划统筹,精简投资报建评价评估;打破中介垄断,规范涉企收费;充分发挥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电子政务平台的作用,实现政务服务“一张网”,提升政务服务水平;优化重组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大幅提升审批效率;提高政策透明度,营造公平营商办事环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和宣传力度,提高改革的公众参与度。充分发挥非公有制企业监督作用,扎实开展好非公有制企业评议政府职能部门工作,运用好评议结果,推动各级政府部门改进工作作风。

(四)公正平等对待非公有制企业。各级各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保证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平等适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推动形成有利于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改革环境、法治环境、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

(五)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建立司法、行政机关与工商联、商会组织经常性沟通交流机制,依法及时调处涉企纠纷,积极为民营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援助等服务,支持工商联构建多元化纠纷调处机制。充分发挥昆明市法律维权服务协调领导小组作用,广泛听取企业意见,认真对待企业反映问题,在法律法规框架内尽力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研究建立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造成企业合法权益受损的依法依规补偿救济机制。

二、规范政商交往行为

(六)严格规范党政机关干部交往行为。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要坦荡真诚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接触交往,树立服务意识,了解企业经营情况,特别是在非公有制企业遇到困难和问题的情况下更要积极作为、靠前服务,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真心实意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同非公有制企业负责人关系要清白纯洁,不能有贪心私心,不能以权谋私,不能搞权钱交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党政机关干部可参加行业协会、商会举办的各类行业性、团体性活动,可应邀参加非公有制企业举办、符合规定的各类活动。按照有关要求到非公有制企业调研和上门服务企业时,可按有关差旅规定在企业或企业所在地用餐,食宿、交通等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党政机关干部在与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交往中,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中共中央政治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精神以及省委、市委有关规定要求,严守政商交往底线,严禁以下行为:

1. 对非公有制企业乱检查、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乱募捐,在市场准入、项目审批、土地征用、市场监管、证照颁发、金融贷款、财政补贴等政务服务中故意刁难、推诿扯皮、吃拿卡要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干预和插手企业正常经营管理等;

2. 收受企业给付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消费卡,以及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和象征性低价付费的物品,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必须在1个月内向组织报告并登记上交;

3. 接受企业邀请出入私人会所或参与由企业支付费用的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或以调研为名变相参与企业组织的旅游观光、休闲度假等活动;

4. 以无偿、象征性支付钱款等方式借用企业财产,由企业报销、支付应由单位或个人负担的费用,或将上述费用转嫁给企业;

5. 在企业中兼职任职,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以及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权、证券、私募基金等;

6. 允许或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违反规定向企业提供商品、劳务等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7. 安排或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在企业挂名领薪、由企业代缴医保社保等;

8. 其他违反党纪、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七)切实加强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教育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要积极主动同各级党委、政府多沟通多交流,讲真话,说实情,建诤言,满腔热情支持地方发展;要洁身自好、走正道,做到遵纪守法办企业,光明正大搞经营。要深入开展争做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活动,培育优秀企业家精神。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加强自我学习、自我教育、自我提升。深入开展以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重点的理想信念教育实践活动,争做爱国敬业、遵纪守法、艰苦奋斗、创新发展、专注品质、追求卓越、诚信守约、履行责任、勇于担当、服务社会的优秀企业家。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在与党政机关干部交往中,严禁以下行为:

1. 给予党政机关干部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财物或其他好处;

2. 赠予党政机关干部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企业股份及其他资产,或为上述人员代持企业股份及其他资产;

3. 以赌博或其他形式向党政机关干部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输送利益;

4. 违规安排离职辞职的领导干部到企业任职;

5. 以不正当渠道或非法手段影响党政机关干部人事任免、公共决策、公务执行;

6. 其他违反党纪、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三、强化监督执纪

(八)明确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党委、政府要担负起推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主体责任,各级纪委、监委要担负起推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监督责任,广泛动员和凝聚各方力量,推动形成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合力。

(九)畅通信访举报投诉渠道。建立健全相关职能部门、工商联信访举报沟通工作机制。充分发挥“12345”和“96128”政府热线电话以及投资服务环境投诉处理曝光平台等作用;贯彻落实《昆明市联系驻昆商会“政商直通车”会议制度》,强化昆明市民营企业投诉中心职能职责,畅通非公有制企业投诉通道,及时受理、处置政商交往中企业反映的有关问题和线索。

(十)建立完善激励惩戒机制。完善商业贿赂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和不廉洁企业及其负责人“黑名单”制度,推进企业诚信评价体系建设。把践行新型政商关系的情况纳入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综合评价的重要内容,注重运用好综合评价结果,对廉洁记录良好的非公有制企业,予以表扬、鼓励、扶持,树立和宣传企业家先进典型。对市场经济活动中有行贿记录的非公有制企业,依法依规限制其有关经济活动;对不廉洁企业或者有行贿记录的非公有制企业负责人,在相关规定期限内不得授予政治荣誉或给予政治安排。

(十一)从严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坚持对政商交往中各种违纪违法行为“零容忍”,加大对侵害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行为的查处力度。综合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政商交往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涉及政商关系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纪委、监委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市级有关部门可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