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管理过程中,如何合理合法地处置违法建筑是一个重要的课题。8月31日,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举行了《昆明市违法建筑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听证会,邀请涉及违法建筑处置的各单位代表和市民代表参与了听证会。本次听证会对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罚等内容进行了详细阐述,听证代表们就听证的内容表达了自己的意见,不少代表表示在认定违法建筑方面认定内容需更加详细,同时在如何预防违法建设方面也应加大力度。
新规亮点:违法建筑和用地有明确认定
《征求意见稿》是根据《云南省城乡违法违规建筑治理行动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昆明市近年来违法建筑治理情况,在充分调研、学习省内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拟制的。从昆明市的情况来看,近些年来昆明市违法建筑的防控难度不断增大,存在存量大、大面积建筑多,且新建、改建、扩建的违法建筑屡禁不止等情况,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共32条,除明确违法建筑的含义和认定标准外,还明确和细化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为区分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做好两者之间的衔接,意见还明确规定了由国土部门负责对违法用地及附着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查处,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法用地行为进行处罚。
同时,《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违法建筑的处置方式和程序,不仅规定了城镇违法建筑应当拆除的情形,还根据《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一条乡村违法建筑应当拆除情形的相关规定,规定了乡村违法建筑应当拆除的具体情形。另外,《处置办法(草案)》还规定了违法建筑拆除的程序、拆除费用的承担、不能拆除和可暂缓拆除的城镇违法建筑的情形、违法建筑的移交等内容和供水、供电、供气单位,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单位在违法建筑处置中的职责。
代表建议:加强违法建筑预防监督
来自各行业和单位的听证代表们都各抒己见并针对相应的条款提出了建议。其中,针对违法建筑的处置方式和程序,就有听证代表提出,针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和已经建成的违法建筑虽然草案采取了不同的处置方式和处置程序,但是认定标准尤其是“可暂缓拆除的违法建筑”认定标准应更加详细便于认定主体操作。
“例如在暂缓拆除的违法建筑中提到违法建筑当事人具有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在未获得社会保障性住房或者未落实过渡措施之前的和用于公共卫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临时建筑,按照应急处置的实际需求暂时不宜进行拆除的这两类,就很容易被有心人利用,在认定中建议有更加详细的标准。”听证代表张怡杨说。
《征求意见稿》还建立健全了对违法建筑的巡查防控机制,其中规定了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应建立健全违法建筑防控巡查和处置报告制度,明确了应重点进行巡查的区域、负有违法建筑巡查责任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还规定了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物业服务企业在巡查防控中的责任。对此,听证代表张涛源建议,处置违法建筑应以预防为主,对此,针对违法建筑的巡查防控措施应更加全面,增加措施。“虽然在意见稿中27和28两条介绍了一些巡查防控的措施,但不少违法建筑从开始建设到成型中间也要经历很多过程,如果能在原始阶段就发现处理也能为违法建筑的管控工作减少不少困难。”张涛源说。
违法建筑有哪些
1、 城市、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建筑;
2、 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
3、 在合法建筑上擅自新建、搭建的建筑;
4、 乡、村庄规划区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建筑;
5、 其他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应当认定为违法建筑的。